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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11-10 】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加强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组织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及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

(一)履历表类:干部(职工)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类: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包括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等。

(三)考察、考核、鉴定类: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查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以及鉴定材料、挂职锻炼等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学位、学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类:

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评议书、学位材料、毕业证书、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2.()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审查类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或情况说明材料、各类政审表、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等。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类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退党材料、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

3.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类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八)处分类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代表、聘录用、转干、转业、待遇、退离休、退职等材料。

1.招录、聘用材料:录()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2.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衔、海关官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休审批表等材料。

3.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4.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5.出国()材料:因公出国()审批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6.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7.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十)其他类材料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劳动合同书,独生子女证明(申请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干部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借阅干部档案或有关材料:因对干部考察、任免、调动、聘任、审干、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职级待遇、办理退休、治丧等需要查阅档案的;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需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

(二)查阅部门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见附件),加盖本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派两名中共党员,带本人身份证到档案馆查阅室查阅。

(三)除校领导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一般不得直接查阅人事档案,如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须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示,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查阅。

(四)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个人因办理公证、上学等,确需查阅、摘录、复制本人档案的,需持本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的个人申请交档案馆,由档案馆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所需事宜。

(六)不提供电话查阅,不接受替代查阅。

(七)查阅者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八)查阅者只能查阅经批准的范围,未批准的不得查阅。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特殊情况需抄录、复印的,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抄录、复制(拍摄),复制件用毕即自行销毁。

(九)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示,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用,且在5 个工作日内归还。延期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十)查阅人须履行利用效果登记手续。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

(一)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调动通知后,须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人事主管部门。

(二)转出档案时要认真清点档案全部材料,按规定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档案转出后,要注销名册。

(三)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以机密件通过机要局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得以平信、挂号信等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同密封,加盖密封章。档案转出后要及时登记《干部档案转出登记簿》。注意查收接档单位的回执,如逾期1个月未收到回执,档案管理部门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五)档案管理部门对收到的干部人事档案,经核对无误后,须认真登记,及时入库,并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未收到新调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及时催要;对于本人携带或材料不全、整理不合格的档案,可拒绝接收。

四、干部人事档案保管和安全保密

l.做到档案库房、阅览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

2.档案库房内设置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安全保护“六防”设施。全部使用铁质档案柜,杜绝木质档案柜。严禁吸烟和带明火入内,杜绝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食品等。

3.经常检查库房内档案安全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如有泄露或公布档案内容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违反有关法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6.严禁用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档案内容的信息。

7.严禁任何人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8.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废纸不得乱仍,一律按保密纸销毁。

附件: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5年12月7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7印发


附件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内容项目

政治面貌

查档对象

查档人员

查档对象

查档内容

(如需复制,须明确提出复制要求并列出材料明细)

查档理由

查档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公 章)

干部档案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注意事项

1.查档对象查档人员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查档单位意见等栏目须认真填写。

2.查档对象和查档人员在3人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3.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须在查档事由查档内容内详细说明。

4.查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

5.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因治丧等特殊原因确需借出档案者,单位所借档案须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

6.本表由各单位按原版式翻印。